2015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发布了: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2015年第18号)
2. 关于实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有关事宜的公告(第148号)
规定从2015年9月1日起新规开始实施,即日起将完全按照相关规定实行。
9月1日前,市局仍可按现有要求为行业企业开具有效期为2年的“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书”。请各企业抓紧最后时间,根据企业自身出口需求向市局申请办理“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