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1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同意,八部委联合正式发布了第 32 号令,《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原《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发布)同时废止。
主要修订内容 | 第39号令(修订前) | 第32号令(修订后) |
修改“办法”名称。 |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
删除 “对出口产品的豁免”。
《办法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信息产品过程中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及产生其他公害,适用本办法。但是,出口产品的生产除外。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器电子产品,适用本办法。 |
借鉴欧盟RoHS,扩大产品适用范围。
《办法 第三条(一)》 | 电子信息产品,是指采用电子信息技术制造的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产品及其配件。 | 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依靠电流或电磁场工作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为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其中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除外。 |
借鉴欧盟RoHS和其它国家的通行做法,扩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
《办法(第三条(五))》 | 1、铅; 2、汞; 3、镉; 4、六价铬;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 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4.六价铬化合物; 5.多溴联苯(PBB); 6.多溴二苯醚(PBDE); 7.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
增加有关科技、财政政策支撑的规定。 |
| 国家鼓励、支撑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 |
其它——完善管理模式 a. 有害物质管控采用“达标目录管理”模式,同时取消“重点管理目录”。 b. 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 c. 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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